据3月2日《黄冈日报》报道,3月1日起,《黄冈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正式施行。这是我市第一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。
通过地方立法来提升黄冈市民文明素质、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很有必要。应该看到,从2021年1月28日黄冈市被中央文明办确定为2021-2023年创建周期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以来,随着文明城市创建的不断深入,黄冈市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,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都得到了进一步提升。但由于历史原因,黄冈的整体社会文明程度没有跟上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。我们的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不文明行为,如车辆乱停乱放、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,乱扔垃圾、车窗抛物等,给城市管理、社会治理带来了难题。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来的问题,折射出相关法律法规还有不健全、不完善的地方,需要进一步补齐法治短板。
制度建设是文明促进必不可少的条件,为文明立法是培育文明自觉、展示文明形象不可或缺的手段。《条例》作为黄冈市第一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,是黄冈市落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,推动文明行为立法工作的重要举措;从制度层面探索文明入法、德法共治,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,进而推动黄冈市精神文明建设制度化、法治化,不断提高黄冈市依法治理水平;对于进一步提升公民道德素养和文明城市品质,带动黄冈市“五大创建”,特别是推进黄冈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具有深远意义。
立法不等于立“罚”,培养文明自觉才是立法本意。《条例》条款坚持以提倡和号召的文明行为为主,与之配套的是处罚措施也充分考虑行为人的接受和认可程度。《条例》内容上的“体现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;坚持以倡导为主、处罚为辅促进市民文明行为;有效融入创文工作”三大特色结合黄冈实际,可谓创新之举。
文明行为的真正养成需要一定的过程,《条例》的作用发挥也需要形成工作合力。《条例》的贯彻落实,需要政府、社会、公民“个个有责任”,政府主导,依法推进;社会参与,凝聚共识;公民践行,引领风尚。所有主体思想上高度重视,各个环节的责任都落实到位,文明行为必将成为新风尚,黄冈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也指日可待。(袁祖德)